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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审核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须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核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质量复核检验费和试验费用。
    第十二条 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保护制度。在试产期内,生产者和研制者应当继续进行区域试验,检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效果、安全性和稳定性。
    试产期为两年。在试产期内,不得重复转让技术。
    第十三条 在试产期内,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持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副本,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试产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需在试产期满前六个月内,经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为正式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当办理正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逾期未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的,撤销试产期保护。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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