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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畜牧局行政复议程序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
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制作申请笔录,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校阅、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人事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致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受理
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复议申请时效、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及复议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自本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理
本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本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四、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做出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具体审理情况,可分别做出如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和滥用职权的。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局办公室编号、校印后,依法送达有关行政复议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