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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
3、建立和执行质量验收、仓储保管制度。
申报所需材料:1、申请书;
2、审批表一式三份;
3、人员资格证明;
4、营业场所及仓储位置图;
5、规章制度。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发给审批表;
2、审查验收;
3、批准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个人:50元/证,单位:200元/证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 财政厅(92)鲁价涉第404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窗口电话:0530-5165837
监督电话:0530-5296976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审批条件: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报所需材料:1、开办动物诊疗单位申请书;
2、诊疗人员名单、学历和资格证书,业务用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
2、审查验收;
3、批准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0530-5165837
监督电话:0530-5296976
(三)受省畜牧兽医局委托,负责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材料审核
法律依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设立条件:1、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2、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
5、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报送材料:1、申请情况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厂区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6、企业标准复印件;
7、有代表性的产品标签样稿;
8、企业管理制度文本,现场考核表中需提供的材料;
9、其他材料(如: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要附市畜牧部门处理意见;需购仪器设备的要附所购仪器的发票、照片等);
10、整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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